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办法》规定,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安监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底前,对各市(州)政府和相关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方面内容。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据悉,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