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现的多起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甚至影响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在系统地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十分及时而且非常必要,体现了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决心。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是诉讼流程的第一个关键环节,承担着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职能,侦查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质量,并且从程序上影响着案件的具体走向。因此,防止冤假错案,要严守侦查程序这第一道也是至关重要的防线。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加强了对强制措施以及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约束,完善了羁押讯问的法律规范,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诸如此类的改革都是为了规范侦查程序制度,从程序层面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打牢案件的事实、证据基础。指导意见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障。
为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公安机关应当以指导意见为办案基准,树立科学的侦查观念,努力实现“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根本转变,尤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侦查程序制度,兼顾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一,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依法全面地收集证据,不能先入为主,忽视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未能树立并坚持“无罪推定”的理念,仅仅重视收集那些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忽视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导致案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反思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绝大多数案件在侦查阶段都已经有证据或者线索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如果侦查机关能够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重视调查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或者线索,案件出错的可能性将会大大降低。
第二,树立客观公正的观念,全面移送所有的证据材料,严禁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虽然全面地收集了证据材料,但发现其中证据材料可能不利于指控犯罪,就人为地隐匿这部分证据,仅仅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在极个别的案件中,侦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就人为地制造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以便顺利结案。这些做法都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尤其是人为制造证据的做法实际上属于“故意陷人入罪”,极易导致错案发生。
侦查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当秉承客观公正的执法观念,不能“为破案而破案”,更不能人为地隐匿、制造证据。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材料可能表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就需要认真调查核实,切实排除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性。
第三,树立依法取证的观念,注意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尤其要杜绝非法取证行为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收集的各种“证据”只是“证据材料”或者称是“证据素材”,只有具备证据资格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证据材料或素材只是诉讼证据的初级形式,这些材料可能并不真实可靠,也可能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甚至可能是采取非法方法所收集的。因此,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只有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为了确保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资格,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尤其是要确保取证的合法性,杜绝非法取证行为发生。许多案件中的口供都是定案的重要证据,因此,实践中尤其要强调侦查讯问的程序规范,例如,讯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依法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以起赃、辨认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等等。同时,公安机关要注意对讯问合法性的证明,例如,讯问笔录的制作要规范,讯问过程要按照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等等。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并且向法庭提供了线索或者材料,公安机关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讯问的合法性,如果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讯问的合法性,被告人的口供就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树立证据定案的观念,注意证据与定案依据的区分,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在侦查终结时切实解决证据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主要就是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进而依法予以认证的过程。所谓认证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即使特定的证据材料具备证据资格,但如果法官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缺乏客观性,或者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也不能将之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从证据到定案根据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审判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认证的过程。
目前,一些案件直到审判阶段还需要进行补查补正,这就表明侦查阶段的案件审查把关机制有待完善,公安机关的预审职能有待强化。强调证据与定案根据的区分,要求侦查人员按照审判阶段定案证据的要求收集证据,在侦查终结时,应当由预审部门或分管领导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按照法定证明标准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证据,为庭审阶段的证据质证、认证和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