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修订后的《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增设多项新规,对涉及交通安全的新问题、新情况予以规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增加了对车辆加装附加设备和广告的限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不得驾驶设置电子广告装置或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条例》还新增规定,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若不粘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由于夜间行车使用远光灯容易造成炫目,影响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 《条例》因此增设规定,驾驶人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为保障儿童的乘车安全,《条例》还指出,驾驶人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
根据《条例》,禁止上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的车辆范围也有所调整。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被纳入禁止通行的范围,但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维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对于因动物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条例》规定,因管理不善,饲养的动物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