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10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四部消防新规章。这四部消防新规章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火灾会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该《规定》指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逐级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高危单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时,属于易燃易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严禁使用明火,严防因摩擦和撞击产生静电、机械火花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为杜绝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混乱的现象,《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权限,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进行限定。同时,限定了消防队员的录用和退出条件,确定了专职消防员待遇和队伍管理模式。《办法》规定凡是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以上的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重要物资的大型企业、仓库,等均需要建立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