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法规修订过程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权力与责任对等,权利与义务平衡,规范公权设定,维护公众权益。在修法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仅采取会议隔次审议,两审通过,还将草案在《宁夏日报》和宁夏人大网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最终对原法规草案作出修改达70多处。
严控行政权力设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对原条例草案中设置行政管理权的内容进行了较多删减,同时强化了交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如原条例规定:“遇到重大节庆或重大活动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常委会在审议时认为,此条款只考虑到管理者工作方便,忽视了公众通行方便,也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最后删除了该条款。原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时,应先按规定参加学习,没有参加学习教育的,应先补学后方可受理,凡有交通违规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应先接受处理。”常委会认为此条款属增加群众义务条款,属不规范权利管辖,予以删除。
规范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常委会在立法调研时了解到,群众对测速设备隐蔽摄像、随意设置摄像点等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市县道路条件本来很好,但限速设置管理混乱,稍不留神就可能超速,受到处罚。常委会认为这些情况助推了以限促罚的倾向。新修订的条例对机动车限速标志设置、测速设备安装使用进行了严格规范,不仅对公路限速作出一般性规定,还特别规定:对最高速度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设定;将限速权收归省级管理,市县交管部门无权随意设定路段限速,更无权随意罚款。
压缩执法自由裁量空间。新条例还对交通行为人违法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严格限定了执法权限,所有的经济处罚只设定一个标准,降低了罚款额度,并将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全部取消,更大程度体现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正确执法、违法必究的目的。
增设交管部门和执法人员法律责任。新条例增加了部分条款,最具亮点的是,增设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十五项法律责任规定,对不作为、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