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国新办举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介绍,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同时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刘卫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将13种消防产品调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际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质量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是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它的本质属性就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
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认证工作,特别是2018年1月17日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对质量认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有一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要求“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所以,这次将13种消防产品调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也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对质量认证工作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一种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管理制度。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没有经过认证,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不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这次调出的13种产品,比如消防水带、消防车等产品基本是消防部门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产品,还有一些与消费者直接接触较少,同时质量也比较稳定。经统计,通过改革,预计减少7万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及企业1万余家。这样的措施可以降低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总局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年第36号),网站已经公布。
现在目录中只保留了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等3种产品。改革之后,如何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将重点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对取消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消防部门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其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并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认证。
二是对保留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CCC认证监管,集中市场综合监管优势,创新监管方式,重点查处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以及伪造、冒用、买卖CCC认证证书的行为,确保CCC认证“保安全”“保底线”。
三是对认证活动强化监管。突出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力度,对消防产品认证活动加强监管,同时发挥社会各方包括媒体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保障消防产品认证制度有效性和公信力。
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代码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消防水带
消防水带
180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2
喷水灭火产品
喷水灭火产品
180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3
消防车
消防车
1804
CNCA-C11-01/A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
4
灭火剂
灭火剂
1805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5
建筑耐火构件
建筑耐火构件
1806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
6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
1807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7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装备
1808
CNCA-C18-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8
火灾防护产品
火灾防护产品
1809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9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
消防给水设备
1811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10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
181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11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
干粉灭火设备
181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12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
1814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
13
消防通信产品
消防通信设备
1816
CNCA-C1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来源特种装备网